-
福建省乡村振兴研究会是由我省致力于乡村振兴事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闽江学院、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省农业农村研究中心3个单位发起成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征任会长。聘请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温铁军等作为研究会专家。研究会致力于团结全省乡村振兴事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聚焦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宣传推介、会员培训,成为推进福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智库和推介平台,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
1960年11月生,闽江学院党委原书记,研究员。曾在永泰县、罗源县等地担任地方领导职务,对推进乡村振兴、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基层组织建设等。
会长 | 男
1957年10月生,现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分管环境和城乡建设工作,对乡村振兴工作作过较深入的调查研究,有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曾任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参与并协助负责省委政策咨询工作,是省委许多重要文件的起草人。
常务副会长 | 男
何代钦
潘征
1971年8月生,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乡村振兴局局长。2016年起连续四年牵头起草省委一号文件。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政策研究。
陈明旺
常务副会长 | 男
常务副会长 | 男
1961年4月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一级巡视员。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主管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美丽乡村”工作。
王胜熙
研究会秘书处
1958年12月生,闽江学院纪委原书记、研究员,曾任华侨大学中文系教师、省卫计委处长,期间曾分别挂职任县、乡党委副书记。研究方向:文艺美学、文化建设。
秘书长 | 男
郭伟展
1982年12月生,闽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乡村振兴研究院教师,博士,曾在温州市台办挂职,浙江台湾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研究方向:两岸融合发展、两岸乡建乡创等。
研究会领导简介
詹林
监事长 | 男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 男
高健钢
副秘书长 | 男
陈旭英
副秘书长 | 男
张星辉
常务副会长 | 女
1958年8月生,女,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曾任省财政厅副厅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投资、经济等。
陈青文
常务副会长 | 男
1959年1月生,省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原主任。研究方向:党的建设、闽都文化、乡村文化建设。
陈元邦
副会长 | 男
1957年4月生,原省旅游局副局长。曾任泰宁县县长、县委书记。研究方向:区域旅游经济、旅游品牌营销、旅游产品开发、乡村旅游等。
郑维荣
何志刚
虞文军
葛秋穇
乡村产业专委会主任委员| 男
乡村建设专委会主任委员
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会专委会
郑维荣
副会长兼乡村文旅专委会主任委员
-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首席总建筑师,中国民居建筑大师,福建省勘察设计大师
黄汉民
福建省文物局原局长,厦门大学兼职考古学教授,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及古村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国珍
中国人民银行原参事,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原行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厦门大学客座教授
吴国培
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乡村振兴中心主任
温铁军
福建省海峡文旅创意产业协会会长、经济日报社福建记者站原站长、高级记者,福建师范大学客座教授
石伟
福建省农科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农艺师,中国茶叶学会副理事长,福建省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
林依标
福建农林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高端智库入库专家
郑庆昌
余文权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原主任
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
全体会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常务理事单位: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工程学院
闽江学院
二、理事单位:
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福建日报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
福建省农业农村工作研究中心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捷锐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
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海峡文旅创意产业协会
福建省龙登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朗乡投资有限公司
天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西方海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小企业商会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
福建省武夷山瑞泉茶叶有限公司
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
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千里走单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小风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指南针照明电子有限公司
福建恒源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嘉博筑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三、会员单位:
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福建省工大建筑设计院
福建省青年建筑师协会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福建正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龙泉山庄有限公司(福建省休闲农业协会)
福州市儒匠古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批发零售行业协会
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协会
福建吉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智汇三农科研院(元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臣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健国银股份有限公司
《海峡乡村》杂志社
《海峡农业》杂志社
中国福建三农网
清流县桂花园旅游服务公司
南平市小城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溪县松香苑生态农业园
福建食赐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鹿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四、个人会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铭飘 王小安 王小珍 王长勇 王文烂 王吉福
王丽萍 王明祖 王秉安 王周齐 王绍据 王剑平
王胜熙 王振华 王铃华 王梓树 王景先 王 腾
王德富 方赐德 邓启明 邓国荣 甘满堂 石晨谊
卢政辉 叶志坚 叶高发 叶常青 叶 颉 叶雅英
叶碧星 田起剑 白丽月 兰仁杰 朱冬亮 朱新屋
朱韶明 伍世代 仲健兰 任 锋 庄长强 庄伟卿
庄锡兰 刘 丹 刘正明 刘平山 刘兴山 刘 坚
刘 林 刘秋玲 刘祖军 刘珠雄 江元勋 汤兆云
祁新华 许小琴 许为一 许亦善 许丽红 许维勤
阮文奇 孙文纲 孙均毅 孙 谦 纪慧生 苏文菁
苏玉婷 杜起洪 杜家住 杜越成 李子蓉 李从茂
李亚明 李国忠 李明峰 李勇泉 李 萍 李乾宝
李 楠 李 霞 李霰菲 杨小山 杨金发 杨品芬
杨培峰 杨 慧 肖剑南 肖基昌 吴元兴 吴少华
吴先辉 吴宇坚 吴志雄 吴南洋 吴 彦 吴振宇
吴巍巍 邱行洲 邱国鹏 何文秋 何代钦 何均琳
何忠军 何逸英 何舜辉 沈一慧 张小玲 张仪华
张冬松 张先清 张明辉 张 诚 张前荣 张铎瀚
张培奋 张梦宜 张鸿珠 张淑云 张赛玉 张 鹰
陈小辉 陈仁海 陈为雄 陈旭英 陈兴明 陈 志
陈劲松 陈志彪 陈秀娟 陈秀萍 陈秀琼 陈佑成
陈 明 陈明旺 陈忠杰 陈佳丁 陈金营 陈春林
陈秋华 陈俊雄 陈衍水 陈 健 陈海涛 陈能智
陈 颐 陈锦阳 陈新福 陈 嘉 陈篁毅 陈堃辉
武俊卿 林上斗 林木明 林玉品 林正碌 林本东
林东来 林 立 林在明 林军华 林国平
林 坤(江夏学院) 林 坤(福州连江丹阳镇)
林国华 林国镜 林岩云 林 凯 林佳山 林金堂
林树文 林秋玲 林晓艳 林 健 林 潮 林娟娟
林淑霞 林 深 林 超 林瑞强 林福光 林锦盛
卓梅英 罗水鑫 罗善超 周毕芬 周江梅 周芬芳
周绍金 周 俪 周秉基 周 雄 郑少红 郑文平
郑 龙 郑冬梅 郑立新 郑国诜 郑明彩 郑战友
郑维荣 郑敬夫 郑景顺 郑福顶 郑 薇 单玉丽
官 宇 官茂元 赵 健 胡 熠 胡世明 胡宽华
柯金福 钟寿宁 钟松钇 钟智雄 钟德新 钟 毅
俞道雄 施 玮 姜 林 姜红波 姜志法 洪水平
洪志明 洪振荣 姚顺源 姚艳杰 骆培聪 敖澄华
袁晓龙 莫丽丹 贾 燕 夏兴勇 倪 政 徐夕湘
徐春晖 徐燕红 高 明 高学垅 高健钢 郭为桂
郭 平 郭金良 郭 莉 郭锋华 郭福泉 唐礼智
涂宏基 涂燕勇 涂远承 陶玮玮 翁海锋 黄长虹
黄长秋 黄正华 黄圣辉 黄 旭 黄安民 黄安忠
黄寿峰 黄志群 黄 花 黄丽华 黄宏源 黄茂兴
黄国剑 黄泽林 黄建宏 黄荔珊 黄秋舫 黄晓瑞
黄家骅 黄跃东 黄清平 黄 雄 曹 俭 龚庆忠
阎波杰 葛文清 蒋秀龙 蒋依娴 韩国勇 傅天龙
曾国志 曾志云 游 上 游林洲 詹 林 蔡茂楷
蔡炎辉 蔡梅生 廖萍萍 廖深洪 缪 远 颜双波
潘 征 潘建东 潘柳英 潘 辉 薛从霖 薛 菁
戴志坚 戴嘉树 魏 敏 魏福仕
-
福建省乡村振兴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乡村振兴研究会,英文名称:Fujia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缩写:FRARR。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福建省致力于乡村振兴事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应用型研究会为目标,团结全省乡村振兴事业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宣传推介、会员培训,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智库和推介交流平台,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200号(闽江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研究;
(二)组织乡村振兴领域的学术交流;
(三)为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宣传乡村振兴政策,推介福建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做法和经验;
(五)组织会员开展乡村振兴政策工作研讨和培训;
(六)支持闽江学院等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有关乡村振兴学科的发展和人才培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热心于乡村振兴实践与研究工作的人员,并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于乡村振兴研究,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士,或在乡村振兴领域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士,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分支机构按照上述三条发展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乡村振兴领域的调查研究活动和课题研究;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向本会积极反映相关情况,提交相关研究成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因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研究会专家;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和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等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检查指导会员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七)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作为分支机构,负责研究特定区域、领域、行业乡村振兴问题,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较高专业水平、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本会工作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置专家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声望。
专家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参谋咨询意见,参与指导课题研究和本会举办的研讨活动等,在中青年研究人才培养上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或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劝其辞去监事职务之日起算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