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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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促进历史文化遗产认定公布和保护传承,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规范评选程序,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工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会同福建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负责指导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须满足以下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 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国家或区域性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 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 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 见证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福建省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 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福建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福建省文化特色、地方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特别是涉台、涉侨的历史文化遗产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

 

(二)在所申报认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载体和空间环境。

 

1.城市(县城)传统布局结构、空间肌理尚存,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历史城区内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1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2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不少于10处,保存有体现城市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历史环境要素。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得到有效保护和展示。

 

第五条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挂牌等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3.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4.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5.相关信息上线福建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信息系统。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根据当前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保护目标、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2.辖区内所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自名号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同时要完成已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明确已公布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近3年城市、县人民政府本级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有必要的资金投入。

 

4.健全保护利用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5.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它要求。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近3年须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须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第六条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照省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申报准备工作。

 

(二)初评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主体为设区市的,直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住建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住建厅、省文物局提出评估申请,并附申报材料。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开展实地查看调研,了解申报具体情况。

 

(三)论证阶段。经初步评估符合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由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评审论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四)批准公布。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和完善保护工作,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提出的工作要求且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省文物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流程见附件1)

 

 

第七条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以城市、县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的申请公文。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市(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对照省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等符合情况;保护对象数字档案、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完善等保护管理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划图等重要图表;《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

 

(三)附件材料。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公布文件,历史文化街区清单和说明材料,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佐证材料;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四)电子文件。含前三款相关内容,其中申请文件、申请报告为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为jpg格式。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申报

 

第八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具备下列条件标准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地区,可以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

 

(一)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 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 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 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

 

4. 涉台、涉侨文物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并满足以下条件。

 

1. 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2. 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

 

3.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4.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50%以上。

 

第九条  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报。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的条件标准,城市、县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推荐意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报省住建厅、省文物局。

 

(二)初评。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根据需要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分,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在深入了解申报街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三)复评。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召开复评会,由专家汇报实地查看情况,并进行讨论研究,确定上报省政府审批公布建议名单。

 

(四)批准公布。由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将拟确定为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建议名单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申报流程见附件4)

 

 

第十条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以城市、县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的申请公文。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说明申报街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概述;对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传统街巷空间特色等的现状价值评估;现状保护情况、居民生活条件、经济活力和街区环境,以及群众诉求和意愿调查等可行性评估内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及相应图纸;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三)其它表格。《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见附件5、6)。

 

(四)电子文件。含前三款内容,以及能够反映街区特色的建筑、街巷、道路、河流及其他环境要素的照片集。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g格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县,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可以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可以进行评审认定,直接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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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流程.docx

 

附件 2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docx

 

附件 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基础数据表.docx

 

附件 4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流程.docx

 

附件 5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docx

 

附件 6福建省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docx

 

来源_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创建时间:2024-11-07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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